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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发改委:“双11”期间网络零售企业玩虚的,罚!

http://www.0351fdc.com      2017/11/6 8:55:00      生活晨报      评论: 0

11月3日,太原市发改委召开“双11”提醒告诫会,向太原市各网络零售经营企业发出提醒告诫函,要求各网络零售经营企业明码标价,禁止用欺骗手段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防止出现虚假优惠折价等违法行为。“双11”即将来临,电商促销大战硝烟再起。太原市发改委提醒告诫各网络零售经营企业,在网络上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同实体店一样,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各网络零售经营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太原市发改委禁止各网络零售经营企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太原市发改委要求各网络零售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虚构原价,网络零售经营企业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网络零售经营企业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网络零售经营企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虚假优惠折扣,网络零售经营企业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网络零售经营企业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

网络零售经营企业声称“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等,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网络零售经营企业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

网络零售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

网络零售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网络零售经营企业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太原市发改委提醒消费者,网购消费时,保存好发票、购物凭证等证据资料,或在不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况下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保留证据资料。遇到价格问题,如果和经营者无法协商解决,可拨打12358或12345进行咨询、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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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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