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底前,至少推出1宗土地用于建设租赁住房;从2019年起,新出具商品住房地块规划条件时,要求至少配建住宅面积20%的租赁住房……8月28日,太原市政府办公厅最新印发公布《太原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将积极探索创新住房租赁运作方式,到2020年,基本形成渠道多元、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 房租赁市场体系。
太原出台住房租赁市场方案截图
太原住房租赁市场方案划重点:
多元化租赁住房供应主体
《方案》提出,将发展国有住房租赁企业。2018年底前,由市国资委负责在全市范围内至少依托1家国有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在此基础上,引导民营和混合所有制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新组建或依托现有民营和混合所有制企 业组建住房租赁企业。2018年底前,全市至少新增2家;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至少新增2家。
同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物业企业开展规模化租赁经营。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自持闲置房源开展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经营租赁型商品住房;支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企业利用自身优势,拓展住房租赁业务。2018年底前,全市培育5家以上。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租赁企业。确定和扶持一批开展住房租赁的试点企业,在住房租赁房源取得、项目运营、金融支持等方面先行先试,引领太原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
青年公寓、短租公寓
按照《方案》,太原将新建一批租赁住房。2018年底前,至少推出1宗土地用于建设租赁住房;从2019年起,新出具商品住房地块规划条件时,要求至少配建住宅面积20%的租赁住房;鼓励企业利用自有住宅用地自建或与房 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建设租赁住房;鼓励有条件的市辖区结合实际,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等形式,规划建设功能完善、可拎包入住的主题租赁社区。
同时,改建一批租赁住房。支持企业和机构将库存商业办公用房等非住宅及员工宿舍、商品住房改建为租赁住房从2019年起,新出具商品住房地块规划条件时,要求至少配建住宅面积20%的租赁住房;此外,租购一批租赁 住房,引导企业在市场长租(收购)一批住房,经过改造作为租赁住房房源。2018年底前,推出2个以上项目开展租购租赁住房试点。
太原还将整合一批集体土地上房屋用于租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持有的合法房屋打造为青年公寓、短租公寓、养老公寓等特色租赁小区,由集体经济组织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承租后投放租赁市场。
太原住房租赁市场方案原文件:
太原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做好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目标,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培育多元化租赁住房供应主体,多渠道筹集租赁房源,支持鼓励长期租赁,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紧紧围绕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根本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精准服务”原则,积极探索创新住房租赁运作方式,到2020年,基本形成渠道多元、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三、工作任务
(一)培育多元化租赁住房供应主体
1.发展国有住房租赁企业。2018年底前,由市国资委负责在全市范围内至少依托1家国有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2.引导民营和混合所有制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新组建或依托现有民营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组建住房租赁企业。2018年底前,全市至少新增2家;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至少新增2家。全市基本形成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队伍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房产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
3.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物业企业开展规模化租赁经营。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自持闲置房源开展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经营租赁型商品住房;支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企业利用自身优势,拓展住房租赁业务。2018年底前,全市培育5家以上。(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住建委、市工商局)
4.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租赁企业。鼓励、引导和支持有闲置房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继受单位)成立住房租赁企业或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将符合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条件的房屋统一出租、规范管理,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确定和扶持一批开展住房租赁的试点企业。在住房租赁房源取得、项目运营、金融支持等方面先行先试,引领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房产局)
(二)多渠道筹集租赁房源
6.新建一批租赁住房。2018年底前,至少推出1宗土地用于建设租赁住房;从2019年起,新出具商品住房地块规划条件时,要求至少配建住宅面积20%的租赁住房;鼓励企业利用自有住宅用地自建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建设租赁住房;鼓励有条件的市辖区结合实际,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等形式,规划建设功能完善、可拎包入住的主题租赁社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委〕
7.改建一批租赁住房。支持企业和机构将库存商业办公用房等非住宅及员工宿舍、商品住房改建为租赁住房。2019年底前,推出2个以上项目开展改建租赁住房试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房产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管委、市消防支队〕
8.租购一批租赁住房。引导企业在市场长租(收购)一批住房,经过改造作为租赁住房房源。2018年底前,推出2个以上项目开展租购租赁住房试点。(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城乡规划局)
9.整合一批集体土地上房屋用于租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持有的合法房屋打造为青年公寓、短租公寓、养老公寓等特色租赁小区,由集体经济组织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承租后投放租赁市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政策措施
10.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措施。根据国家、省住房租赁管理政策法规,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住房租赁管理相关政策及部门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直有关单位)
11.完善土地配套政策。对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已建成商业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时,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补缴出让金按照片区地价低限执行。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用地性质变更条件,国土部门配合办理相关土地手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
12.完善金融配套政策。加大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力度,利用好各商业银行推出的住房租赁金融产品。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发展新建租赁住房项目贷款业务,降低租赁住房建设融资成本。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创新发展个人住房租赁贷款业务,为居民租赁住房提供完善的金融服务。探索研究住房租赁公积金贷款业务。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和银行内部政策的前提下,用好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1000亿元专项资金,争取更多授信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金融办、市房产局、市公积金中心,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等金融机构〕
13.完善税收配套政策。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好并政办发〔2017〕79号文件,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税收支持政策。(1)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属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2)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3)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4.公布租赁住房租金参考价。行业协会要对各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进行调查摸底,每半年分区域和房屋类型公布市场租金参考价。2018年底前,首次公布各区租赁住房租金参考价;2019年底前,各县(市)首次公布租赁住房租金参考价。〔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房产局、市统计局〕
15.明确新建、改建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流程。按照省住建厅制定的租赁住房标准和商业办公用房等非住宅及城中村闲置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技术标准,明确我市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抓好落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16.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结合实际,引导保障对象到市场租房,加大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力度,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17.加快推进租购同权政策的实施。2018年8月底前,按照晋政办发〔2018〕57号和并政办发〔2017〕79号文件,市直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出台或完善各自的租购同权实施办法,保障非本地户籍承租人按照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就业创业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可以作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办理依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房产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积金中心〕
(四)提高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和服务水平
18.推进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建设市、县两级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2018年6月底前,市级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建成并投入使用;2018年底前,县级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基本建成。〔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9.成立市级住房租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租赁行为,做好租赁从业人员专业培训服务,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经纪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和服务能力建设。市县两级强化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职责,增强服务能力,完善服务体系,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市级房管部门负责全市住房租赁发展规划和实施、住房租赁市场监管等;县级住建(房管)部门要强化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职责,做好房屋租赁备案工作,增强服务能力,完善服务体系。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逐步形成市、县(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网格化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等基层作用,主动承接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开设便民服务窗口,提供来并人员登记、房屋出租信息采集发布、现场核验等公共服务,方便群众就近办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房产局、市编办、市财政局〕
21.加强住房租赁行业及信用管理。按照晋政办发〔2018〕57号文件要求,加快全市住房租赁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建立住房租赁企业管理制度,开展住房租赁市场规范管理专项检查,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和租房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实现信息共享。开展信用分类管理,完善住房租赁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企业在市房产局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房产局、市工商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级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太原市住房租赁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统筹推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各项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并将名单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小店区、迎泽区、尖草坪区作为今年我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区,要发挥好试点引领作用。
(二)强化责任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形成任务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上下联动、多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切实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公正的报道住房租赁市场情况,营造有利于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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