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从10月29日起,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也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享受和我市缴存职工同样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实惠。
为切实保障在并就业创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同等的住房公积金权益,积极支持港澳台同胞在并安居兴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同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市住房公积金出台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并就业创业的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称,港澳台同胞与单位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港澳台同胞灵活就业的,可以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按照业务政策规定执行。港澳台同胞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发生现定的住房消费行为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办理条件和流程按照提取、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港澳台同胞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与我市其他缴存职工享有同等的住房公积金权益,港澳台同胞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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