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一年前来到柳州做生意,在柳邕路找到一间门面,李与房东董先生约定租约为一年。今年9月,合同到期,李先生主动找到董提出续租一年。刚过一个月,李老家有事催他回去,他于是与董协商:如果李能找到人来“顶”下这间门面,董就退还李的门面押金人民币2000元。前不久,李找到一个朋友愿意帮他续租该门面。李带着朋友找到董,董却改口说,这间门面要由他来找人续租,李找的人不算。同时,董以李违约在先为由,拒绝退还李的押金。李多次致电给董,希望通过协商双方达成谅解而未果。
据李反映,董实际上是门面的“二房东”,并非门面的业主。董先向业主租了该门面,然后再以高于业主租金的价格转租给李,现董也不想租了,想直接把门面转让出去。
据了解,李当初与董签订租约时并未就违约问题进行相关约定。这种情况下,董先生是否可以将押金作为违约赔偿滞留下来呢?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法律界人士。
柳州市广泰律师事务所的韦金秋律师说,我国法律对押金这种做法并没有明确禁止,只要不违法,双方愿意,就是有效的。本案中,董某能否扣留押金作为违约金,主要看双方在合同中对押金问题有无约定,如果双方将押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保障,那么这个押金就是违约金,李违约了,董扣留押金就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双方对押金用途单独进行约定,就应该按照约定的内容来决定是否返还。如果双方对押金以及违约金没有明确的约定,李违约了,董仍然可以要求李赔偿相应的违约金,金额多少由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包括可预见的损失来决定。
另外,本案中李是否违约还要看双方在门面转租问题上有无明确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能转租的,李转租了,就是违约行为;如果合同中未注明能否转租,李未得到房东的同意,将门面转租给别人,也有可能构成违约,因为房东对承租人有选择权,李在未征的房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门面转租给别人也是违约行为;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转租,在未损害甲方(房东)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转租,但要得到房东的认可,并且用书面方式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转移到房东与后转租的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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