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交警支队公布了《太原市交通违法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征)》拟定,将不同类别的交通违法行为,分等级纳入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相应惩戒,并在必要时纳入个人征信记录。
《办法(征)》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交通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做好信息归集、预警提醒、惩戒曝光名单报送等工作。市人社部门应当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协助交通管理部门核对违法行为人的相关信息。市发改委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通过市级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布,必要时,纳入个人征信记录。市文明办应当将单位交通违法联合惩戒记录作为全市文明单位评选的重要内容,开展综合考量。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工作。
按照《办法(征)》的相关规定,交通信用累积记分周期以自然年计算,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累积记分的分值,计算交通失信等级。交通失信等级分为一般交通失信、较重交通失信、严重交通失信、特别严重交通失信行为四种,并分别纳入ABCD四个库进行管理。一般交通失信记录有效期1年;较重交通失信记录有效期2年;严重交通失信记录,有效期3年;特别严重交通失信记录,有效期5年。
各级文明办、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银行、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文明交通信用与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优评先等挂钩,及时查询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相应惩戒。比如,各级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工勤人员时;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行为人,用人单位可以采用禁止报考、应聘等惩戒。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机构在评优评先时,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行为人,可以作为不授予荣誉的重要依据。银行在审批发放个人贷款时,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申请人,可以作为限制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保险时,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机动车所有人,依据相关规定,适当上浮保险费率。目前,《办法(征)》的全文,已刊登在交警支队的官方微博和公众号上,大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2704241687@qq.com,或拨打电话0351-6939830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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