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实施标准地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加快推进海南自贸区(港)产业项目落地,该省深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实施“标准地”制度。据悉,海南本次实施“标准地”供地模式,目前仅适用于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工作。本次实施的“标准地”制度是对此前已推广实施的“对赌协议”和极简审批等制度的一次融合和提升。
所谓的“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建设项目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年度产值和年度税收等履约承诺控制指标后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不过,上述通知仅适用于先行推广极简审批的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海口美安科技新城、海南生态软件园、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东方临港产业园和海南湾岭农产品综合物流园等产业园区具备条件的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工作。其他产业园区由省政府评估论证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推广极简审批后同等适用。
通知称,各市县政府在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标准的基础上,按照“3+X”模式,建立符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的产业项目“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体系。“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年度产值、年度税收,“X”即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科研投入、技术、人才、就业等其他控制性指标。
各市县和产业园区可根据规划时序和产业发展需要,在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的前提下,适当超前收储土地。各市县政府或者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完善区域电网、供水管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标准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以及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方式供应。探索创新产业用地竞价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鼓励企业通过竞报年度税收等指标,竞买产业项目用地。
对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可采取带项目和准入条件的协议出让(出租)方式供应土地。对技术门槛高的海洋产业(含油气开发)、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等工业、科研用地项目的,可探索应用双信封评标法,按照技术标和设计标为主、价格标为辅的方式,以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对标准化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可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
企业取得“标准地”后,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市县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签订《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有关税费后,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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