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通知,自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9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按照规定,本年度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得超过20016元;下限不得低于2019年度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20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
此外,企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按原标准执行。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太原市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相关事项的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据了解,各单位应在办理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在7月1日至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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