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您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请认真查询专用账户的公示、条款,向开发商交付的定金、预付款、保证金、按揭贷款等,必须直接打入按规定设立的预售款监管账户,杜绝相关风险。《太原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发布,12月30日起施行。
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原则,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监管期限,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终止。其中,全装修商品住房需按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工程后方可终止。
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一个预售项目只能设立一个专用账户。专用账户中每笔预售资金入账应载明具体对应房号,保证每套房预售资金入账可查。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
预售人取得预售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购房人。同时,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专用账户等信息,并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向购房人开具专用账户缴款单。购房人应将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的全部房价款直接存入项目专用账户。购房人贷款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贷款发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划入监管银行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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