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解困”住宅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速住宅商品化, 调动各
方面的积极性,解决困难户(简称“解困”)的住宅问题, 特
成立本合作社。
第二条 合作社为非盈利性组织,实行企业经营, 其目的
是为太原市市民办好事,办实事。
第二章 任务和机构
第三条 合作社主要任务协助太原市没有建房能力的单位
解决职工人均居住面积不足两平方米的困难户的住房。
第四条 合作社采取理事会领导负责制,理事会下设精简、
高效的办事机构。
第三章 政策和办法
第五条 “解困”资金的筹集,采取市财政补贴、 系统筹
集、单位资助、银行借贷、个人集资五条渠道解决。
第六条 “解困”用房实际免交建筑税、商业网点费、 城
建配套费、人防费,以及各种增容费、占用马路费等优惠政策。
第七条 “解困”住宅的售价以工程总造价为基础, 按货
定价,其中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前期准备、 建筑安装、
市政设施等项费用和管理费,不包括被减免的各项税费。 售价
预计每建筑平方米为三百元左右。
第八条 “解困”用房建设列入城市计划, 并按城市建设
规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 采取以建造出售“解困”房为主,多种经营为辅,
以多种经营的收入弥补和降低“解困”房的差价和成本。
第四章 购 房
第十条 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单位和困难户均可提出申请
购买“解困”用房,由合作社根据条件依次解决。
第十一条 凡购买“解困”房的困难户, 必须在本社存足
全部房款。一次存足的可享受九五折和优先交房的优待; 一次
存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存入, 但首次存款不低于房价的30
%,其余陆续存入,交房时必须存足。
存款付给低息。
第十二条 凡属建造“解困”房的拆迁户, 按太原市动迁
安置规定的回迁标准,可享受住房困难户购房的优惠。
第十三条 住房困难单位或个人以及拆迁户购买“解困”
住宅,均应按《太原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办理交易手续。 除
土地归国家所有外,房屋产权和使用权归单位或个人所有。 但
不能转手出租或出售图利。确因客观条件需要出售的, 由合作
社统一价收购,再售给住房困难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从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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