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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http://www.0351fdc.com      2005/4/12 8:37:00      搜房网      评论: 0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减少城市生活、建筑垃圾运输、消纳过程对城市的危害,保障城市环境整洁,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业,须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所有建设、拆迁、绿化、维修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渣土要及时清运,做到工完场清。工地内存留的回填渣土必须苫盖,工地出入口应有防止车辆机械带泥土上路的措施,并设专人对工地出入口进行保洁,防止污染道路。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申报登记手续。产生并自行清运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垃圾准运证》,并按照《城市垃圾准运证》上签注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倾倒垃圾。《城市垃圾准运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四、所有运输生活、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安装并有效使用全密闭运输及后马槽人工锁定装置。出场时车厢外部的垃圾渣土必须清理干净,不得遗洒污染道路。 
  五、各单位(村镇)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方式、地点投放,不得将建筑、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 
  六、生活、建筑垃圾必须倾倒至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消纳场所。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纳生活、建筑垃圾。 
  七、各有关单位(村镇),要认真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活、建筑垃圾倾倒至本单位、村镇所属或管理的区域。 
  八、凡违反本通告者,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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