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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动如何处理公积金?

http://www.0351fdc.com      2005/4/19 8:53:00      搜房网      评论: 0
   上周,本报对公积金的使用进行了相关报道,引起广泛关注。部分读者打来电话,对一些单位未给职工上公积金等问题进行咨询,我们就这一问题采访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人士。 

  2002年3月2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第三十八条同时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管理中心有关人士介绍,对于单位未给职工上公积金的情况,职工可通过电话、管理中心网站和写信三种方式进行投诉。如果通过写信方式投诉,则需要投诉者提供合同复印件、工资收入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信,投诉信应包括单位名称、营业地、单位联系人、事实情况、个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管理中心目前采取实名投诉的方式。接到投诉后,管理中心首先会与投诉者进行确认,接下来将与单位的经办人员核实单位不继续缴存公积金的具体原因,如果单位确实因经济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缓缴手续,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予以补交。如果单位未办理任何手续即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则已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试用期,则住房公积金可在转正后缴存,并且应补交试用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变动公积金如何处理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无论工作调动与否,原单位建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均属于个人所有。因此,如果职工因停薪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依据单位住房公积金汇交变更清册,可将其住房公积金本息结余封存在原账户,封存期间按规定计息,恢复缴存时,归集部门依据单位填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予以启封。需要提醒的是,职工离休离职、调离本城市或出国定居的,可直接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本息余额。具体操作程序是持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书,到归集部门支取全部住房公积金本息,同时办理销户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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