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
凡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因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均可向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住房贷款。
二、贷款条件
1、贷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必须按时足额连续交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以下简称正常交存住房公积金);
2、贷款申请人必须是购建、大修住房的产权人;
3、具有购建、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批准文件;
4、个人首付房款达30%以上;
5、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6、同意办理现购房产抵押保险或有价证券质押。
三、申请贷款所需提供的书面材料
1、《职工购建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薄;
3、本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年收入证明;
4、首付房款达30%以上的付款依据复印件;
5、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准书和购房合同;
6、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的,提供经产权监理部门鉴证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7、自建住房的提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8、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及城管部门大修理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贷款的审批及发放
1、职工购建、大修住房政策性抵押性贷款,由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在每个工作日内审批。
2、贷款申请人根据基金管理中心签批的《职工购建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申请审批表》到单位交存住房公积金的承办房改金融业务银行(建行、工行、农行)住房信贷部办理贷款手续。
五、贷款的偿还职工购建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采用本息按月均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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