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晓燕 郭 晶)山西某学院将被梁某所占的公房出售给其他职工后,梁某拒绝从公房中搬走,为此,山西某学院将梁某及其父老梁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所占公房。近日,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以该案不属于法院管辖范畴为由,驳回了山西某学院的起诉。
老梁是山西某学院的退休职工,1992年学院分给老梁一套公房。后来,老梁的儿子梁某住了这套公房。2005年学院根据上级清房政策规定将属于“剩余公房”性质的这套公房以福利分房的名义卖给其他职工,并于2007年5月20日为买房职工办理了房产证。因梁某一直不肯腾房,造成买走该房的职工无法入住。为此,学院认为梁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将梁某作为被告、老梁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梁某退还所占公房。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梁某现在监狱服刑,并未实际占有争议公房。因此,法院认为,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被告梁某在监狱服刑,并未实际占有争议住房,山西某学院与第三人老梁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双方不属于平等主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因单位内部分房、建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山西某学院与第三人老梁之间属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腾房纠纷,系单位内部行政事务,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裁定驳回山西某学院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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