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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政:公租房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http://www.0351fdc.com      2010/11/4 9:13:00      山西新闻网      评论: 0

  11月1日,《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意味着百姓及业界呼声较高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在我省将有章可循。

  此前,该办法于8月27日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相关内容本报8月29日曾报道)。今后,我省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可按照常年居住城市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及公租房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规定,申请到公共租赁住房。截至目前,我省大同市、太原市、忻州市已开建公租房,今年新开工建设的公租房总套数达1.33万套。

  单套面积不超60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使用者的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公租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制订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全省各地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房源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和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也可采取多渠道筹集。

  为扶持各地公租房的建设,办法特别规定我省各地政府应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公租房用地规划。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除此之外,公租房建设在税费收取上将享受一定优惠政策。

  租价由地方政府确定

  我省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和轮候制度。已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可按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并考虑其收入水平确定顺序进行轮候,也可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顺序进行轮候。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居住水平、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按年度调整并向社会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定期复核制度。经复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租住。经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退出确有困难的,可经批准给予一定的延长租住期,延长租住期内的租金按市场价格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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