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近日太原市日前出台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各县(市、区)在报批建设用地材料时,必须将征地补偿款预存凭证随报批材料一并报送;凡没有征地补偿款预存凭证的,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一律不予受理。
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即征(用)地申请单位在将征地报批材料送国土部门审查之前,将依法计算的征地补偿款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待用地获得批准后,及时足额兑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而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的管理制度。
《制度》要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设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申请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审查之前,将征地补偿款缴入相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设的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申请用地单位全额缴纳征地预存款;以出让方式供地的,由该市土地储备中心缴纳征地预存款并计入成本,或者由用地意向单位预存,待土地出让后予以退还。预存耕地开垦费用的标准按照太原市开垦耕地的平均成本计算。预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标准按照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5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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