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场争夺拆迁补偿的纠纷在太原上演。
2007年,太原市郊区农民张女士将自家闲置多年的4间砖瓦木结构瓦房以每间5000元的价格卖给退休的城市居民王先生。同时,双方订立协议,一手交钱一手交房。随后,王先生将4间房屋改建成了一栋两层小楼房。2008年初,由于政府快速路延长改造,王先生居住的房屋被拆,王先生一次性获得补偿款20万元。最近,张女士从外地回到太原得知此事后,要求与王先生平分补偿款,双方发生纠纷。张女士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市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王先生系城市居民,购买农村住宅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栾晓霞认为,虽然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但他们未就房屋所有权到房地产主管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所以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房屋买卖无效,双方相互返还,被告已经对房屋进行了改建,实际返还房屋已经不可能,故应当判令王先生返还拆迁补偿款。但是,该案件存在一个时效问题。
在本案中,王先生、张女士违反规定签订无效合同,张女士应当从2007年交付房屋后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但她并没有这么做,而是到今年才主张合同无效,已经超过法定时效,诉讼请求应被驳回。因此,关于该补偿款的纠纷,应当考虑王先生对房屋改建后形成的增值因素和投入,少分或者不分给张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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