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了切实加强存量房(俗称二手房)交易环节税收征管,防范存量房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税收风险,营造依法、公平纳税的良好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省出台《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该《办法》规定,禁止不经评估即直接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
价格要评估审核
该《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二手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发生二手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关税款。交易双方应依法如实申报交易价格,依法足额缴纳相关税款。
计税时,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要对纳税人申报的二手房交易价格进行全面评估审核,严格禁止不经评估即直接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确定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并下浮一定比例形成存量房评估价格,据此作为核定申报的二手房交易价格是否偏低的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地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具体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计税要比对
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要应用二手房评估价格与纳税人申报价格进行比对,对于申报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以申报价格计税;对于申报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的,应进一步经过规定程序确认申报交易价格偏低是否有正当理由,经确认有正当理由的,予以认可;无正当理由的,以评估价格作为依据核定计税价格征税。
以下情况可视为有正当理由:法院裁决;拍卖;亲属(三代以内血亲)间交易且申报价格不低于评估价格的规定范围;房屋客观上有明显缺损且申报价格不低于评估价格的规定范围;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应按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正当理由的合法、有效资料。
有异议可申诉
纳税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合法、合理、规范、高效的原则进行异议处理。纳税人对异议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认定。
纳税人对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认定的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裁定。
此外,纳税人发生二手房交易行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当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评估结果要严格管理,明确管理权限。除征管工作需要外,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公开或透露二手房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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