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2001年8月承租了李某的一间门店用于经商,当时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2004年7月底到期。前不久,李某将整幢房子连同我所承租的门店卖给了张某,张某通知我说他决定收回门店自用,叫我近期内搬走,多交的租金可退还给我。对此,我很不情愿。请问:新房主有权终止原房屋租赁合同吗?
律师: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月26日通过的《关于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也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可见,当业已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届满前由出租人出让给第三人,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时,原房屋租赁合同对新主仍然继续有效———承租人仍是原来的承租人,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不变,但出租人则由原房主换位为新房主,新房主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原房屋租赁合同,这称作“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它对于保护交易的稳定,防止新房主以其房屋所有权人的特殊身份损害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显然,来信所述新房主张某要求终止你与原房主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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