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去年6月份我在本市某小商品商城租了一套商铺,房子是由二房东转租给我的,当时也看到房东同意转租的书面承诺,月租金5000元,缴纳保证金10000元,租期三年。签约后我一直按约支付租金。但今年1月底房东突然通知我三天内搬出,否则就到法院起诉。我这才知道原来二房东同房东签的租约是到今年一月底结束。显然二房东隐瞒了这个事实,于是我去问二房东退还保证金,二房东却说合同没有到期,不退。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承租人在取得出租人同意之后可以向其他人转租所承租的房屋。因此二房东向你转租房屋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但是问题就出在租赁期限上。
根据条例规定,房屋转租合同约定租期的最后时限,不得超过首次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期。二房东确实存在过错。但同时,你在签订合同时也疏忽了,你主观上也存在过错。因此你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超出2005年1月底的租赁期限对于第一个房东没有约束力。现在你同二房东签的转租合同已无法履行,所付的保证金可以向二房东去要还。
扫描关注“住在太原”公众微信
分享新闻到朋友圈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