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有房屋租赁,出租人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承租人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房证明和身份证明、(法人单位介绍信)。私有房屋出租人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承租人必须持有身份证明。
(2)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时,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租赁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要求继承原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4)共有房屋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限内,房屋所有人权人转让房屋所有权,原租赁协议继续履行。
官方微信 | 官方微博 | 官方QQ | QQ群 |
---|---|---|---|
微信号:tyzzlc
楼市优惠随时关注 |
|
业务QQ
中介QQ |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