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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物业不得随意拆租

http://www.0351fdc.com      2005/10/26 12:19:00      新快报      评论: 0

    潘女士和潘先生是两姐弟,他们父母在去世后给两人留下一套三房一厅的单位作为遗产,房产证上写明该单位是两人共同共有的物业。潘女士婚后与丈夫购买并居住了另一套单位,而潘先生也被外派到上海公干,所以“遗产房子”常被“空置”。但房子地处在海珠区租售比较活跃的路段,潘女士看着房子“空置”可惜,就想将房子出租。但潘先生却不同意。潘女士劝说未果,提出将房子一分为二,并趁潘先生出差时将房子的一半出租了给别人。为此,潘先生非常生气,而潘女士却认为她对房子共同持有财产权,现在自己只出租属于自己的一部分,没有触犯法律。

  究竟潘女士是否有触犯法律?共有财产的持有人是否有权自主出租或转让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呢?
   
    行家解读: 
    针对潘女士和潘先生因共有权房屋出租而产生的纠纷,满堂红地产特约律师李小姐分析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共有财产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像潘女士与潘先生这样的个案,由于房产证上写明是共同共有的物业,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潘女士无权自主将同属于潘先生的房子拆份出租,所以潘女士的做法是不恰当的。因此潘先生有权收回房子已出租的部分,并可与潘女士平分出租房子所得到的收益。

  另外,虽然《民法通则》说明,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出租或转让,但由于房屋物业是难以清晰划分份额的财产,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所有共有人达成共识下再行事,对每一位共有人的权益都是一个有利的保障。

  李小姐还特别提醒广大业主,时下不少年轻人喜欢合股投资置业,特别是未婚夫妻、男女朋友,这些业主就更要注意,只要是共同共有的财产,各位财产持有人都必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去处理房子出租或转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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