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住在某平房的后院内,前院的几间北房被宋某租去开饭馆。因经营需要,宋某改造了院里的用水管线,并将原来的3个水龙头增加至8个。由于院里只有一块水表,自从改了管线后,饭馆便“承包”了全院的水费。
付某住在后院,属于用水末端,前院饭馆用水量大时,付某家的用水便受到很大影响,付某于是外出租房居住了一段时间。
前不久,付某找到宋某要求其承担自己在外租房的费用1万元,遭到拒绝。宋某称,自饭馆开业以来,全院的水费都由饭馆负担,此举可谓是对院里邻居们的一种“补偿”。另外,尽管饭馆用水量大,可并非24小时后院都没水,“缺水”的程度远达不到不能在此居住的程度。
律师观点
李湘军律师认为,宋某擅自改动线路的行为,使得付某家的正常用水受到影响,据此,付某可以要求宋某排除妨碍,减少前院水龙头的数量,保证后院的人用水恢复至正常水平。
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付某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要求宋某减少前院水龙头的数量,达到保证后院住户正常用水的效果,而不必用外出租房的形式“解决”问题。根据本案的情况,付某外出租房的租金,应视为其自行扩大损失的行为,故外出租房的费用应由付某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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