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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纳税小常识

http://www.0351fdc.com      2005/1/20 10:13:00           评论: 0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 
  税率、计缴:分从价或从租两种计算缴纳形式。从价纳税的,依照房屋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从租纳税的,依照房屋的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没有房屋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核定。纳税人应依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现有房屋的座落地点、数量、房屋的原值或租金收入等情况,据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并根据规定纳税。纳税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房屋原值或租金收入有变化时,要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时间: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企业、机关、事业等纳税单位缴纳期限是:上半年5月份,下半年11月份。个人非居住用房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

  出租私房何时开始缴税:出租私房者,在取得租金收入后,应及时到税务机关或街道“协税办”申报,并根据规定,缴纳税款。

  减免税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也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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