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全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改善居住条件,太原市住建局会同市场监管局等7部门起草了《关于太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6月28日至7月7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意见》中提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自愿、政府引导、规范实施、保障安全”的原则。申请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未列入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等拆迁和改造计划,符合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安全疏散等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全体业主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妥善处理好周边相邻关系,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比例分摊。建设费用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对市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的集合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在目前确定的省级财政为符合条件的电梯加装项目每台补助10万元基础上,市级财政对加装电梯给予20万元/台的资金补助,区级财政可根据实际予以奖补。加装费用不足30万元/台的,根据实际建设费用补贴。对特殊困难家庭可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纳入太原市城镇老旧小区工作,由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推进。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联合验收后,实施主体可以向所在区政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申请政府资金补贴。此外,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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