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划
(1997~201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促进全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特编制《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第二条 本规划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和《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为主要依据,是对1990年编制的《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0~2000年)》的修编。
第三条 本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对全省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潜力分析的基础上,预测规划期内土地利用供需趋势,落实国家下达的控制性指标,确定土地利用目标和基本方针;调整全省各业用地,分解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划分土地利用地域,制定土地用途管制规则;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为全省到2010年实现经济全面腾飞的战略目标提供用地保障。
第四条 本规划指标体系与国家下达控制指标相衔接,约束并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土地利用。凡在山西省辖区内从事土地利用的行业、单位和个人均要执行本规划。
第五条 本规划以1996年为规划基期年,2000年为规划阶段年,2010年为规划目标年,并展望2030年。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环境条件
第六条 自然条件
1、山西省位于黄河中游、黄土高原东部,介于东径110°14.6′~114°33.4′,北纬34°34.8′~ 40°43.4′之间,土地总面积15.68万平方公里(折合23520.91万亩) (由于省勘界工作未完成,比国家确定的土地详查工作界总面积大9千多公顷)。
2、山西为山地性高原,地貌复杂多样,东部山地,中部盆地,西部山地、高原,山地和丘陵占土地总面积的80.3%,平川地少。黄土覆盖广泛,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脆弱。全省水土流失面积10.8万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 68.88%。建国以来我省积极治理水土流失,到1995年底,治理面积达到3.2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水土流失面积的29.6%。
3、山西位于温带~暖温带、半湿润~半干旱的大陆季风气候区,总体上气候干旱少雨。加之水资源比较缺乏(人均占有量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1/5),水热资源时空分布不协调,严重制约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4、山西境内煤炭资源丰富,分布广泛,是全国能源重化工基地。由于开采面积大,对土地造成的破坏也较严重。
第七条 社会经济条件
1、山西处于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与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结合部,在全国现代化的经济发展战略中起着“承东启西”的重要作用。
2、1996年全省辖5个行署、6个地级市,16个县级市、17个市辖区、85个县,521个镇、1388个乡,32270个村民委员会。总人口3109.26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027.33万人),人口密度为198人/平方公里。人均占有土地 0.5公顷(7.56亩)、占有耕地约 0.15公顷(2.21亩)。 粮食总产量 107.71亿公斤,人均占有粮食 346公斤。
3、1996年国内生产总值1305.5亿元,人均4198.75元。工农业总产值2407.74亿元,其中,工业总产值2055.1亿元,农林牧渔业总产值352.64亿元(以上均按当年价格计)。农、轻、重总产值大体比例为15:17:68。山西的产业结构是能源重化工业主导型,“三废”排放量大,极易造成土地污染。
第三章 土地利用状况
第一节 农用地利用现状
第八条 农用地面积为9503.6千公顷(14255.33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60.61%。
第九条 耕地面积为4588.7千公顷(6883.09万亩),占农用地面积的48.3%。 其中: 灌溉水田、水浇地和菜地941.2千公顷(1411.77万亩),占耕地的20.5%;旱地3647.5千公顷(5471.32万亩),占79.5%。1996年全省粮田平均单产约3 吨/公顷(即亩产201.6公斤)。
第十条 园地面积为224.5千公顷(336.78万亩),占农用地面积的2.4%。其中:果园217千公顷(325.46万亩),占园地面积的96.6%,主要分布在太原以南地区;桑园3.1千公顷(4.59万亩),约占园地面积的1.4%,主要分布在晋东南地区。
第十一条 林地面积为3710.1千公顷(5565.06万亩),占农用地面积的39%。其中:有林地1975.9千公顷(2963.89万亩),占林地面积的53.3%;灌木林1076.9千公顷(1615.29万亩),占29%。1996年全省森林覆盖率为20%。全省天然林地主要集中分布在管涔山、关帝山、太岳山、中条山、五台山、吕梁山、太行山、黑茶山等八大林区,占全省天然林地面积的80%以上。
第十二条 牧草地面积为850.4千公顷(1275.62万亩),占农用地面积的8.9%。其中:天然草地817.2千公顷(1225.77万亩),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面积33.2千公顷(49.85万亩),分别占牧草地面积的96.1%和3.9%。牧草地主要分布在东西两侧的山地、丘陵及河流两岸,适口牧草密度不高,季节性利用明显,产草量高和营养价值较高的牧草地不多。
第十三条 水面面积为129.9千公顷(194.78万亩),占农用地面积的1.4%。其中:河流水面83.3千公顷(124.86万亩),水库水面29.7千公顷(44.62万亩),湖泊和坑塘水面16.9 千公顷 (25.3万亩), 分别占水面面积的 64.1%、22.9%和13%。
第二节 建设用地现状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面积为921千公顷(1381.47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5.87%。
第十五条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为696.3千公顷(1044.4万亩), 占建设用地面积的 75.6%。其中:城镇111.3千公顷(167.02万亩),占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的16%;农村居民点435.2千公顷(652.8万亩),占62.5%;独立工矿92千公顷(138.03万亩),占13.2%。城镇人均用地122平方米;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209平方米。城镇及工矿用地大部分集中在平川地区。
第十六条 交通用地面积为157.4千公顷(236.14万亩),占建设用地面积的17.1%。其中:铁路12.7千公顷(19.02万亩),占交通用地的8.1%;公路30.6千公顷(45.93万亩),占19.4%;农村道路113.2千公顷(169.87万亩),占71.9%;民用机场0.9千公顷(1.32万亩),占0.6%。全省已实现乡乡通公路。
第十七条 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67.3千公顷(100.93万亩),占建设用地面积的7.3%。其中:沟渠62.9千公顷(94.34万亩),占93.5%; 水工建筑物4.4千公顷(6.59万亩),占6.5%。
第三节 未利用地现状
第十八条 未利用地面积为5256千公顷(7884.11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3.52%。
第十九条 未利用水域面积为192千公顷(288.13万亩),占未利用地面积的3.6%。其中:滩涂186.2千公顷(279.32万亩),占97%;苇地5.8千公顷(8.81万亩),占3%。
第二十条 未利用土地面积为5064千公顷(7595.98万亩),占未利用地面积的96.4%。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田坎及其它等,其中可开发利用的不足3200千公顷(4800万亩)。
第四节 土地资源潜力
第二十一条 耕地后备资源潜力
全省耕地后备资源有330千公顷(495万亩)左右。
1、全省宜耕荒地资源296.6千公顷(445万亩),包括黄土坡荒地203.3千公顷(305万亩),盐碱荒地53.3千公顷(80万亩),滩涂荒地40千公顷(60万亩)。成垦系数以60%计,可垦耕地约177千公顷(265万亩)。
2、全省通过农田整理,可将分布于耕地中的零星地类及沟渠、道路、田坎等全部或部分整理为耕地,增加耕地有效利用面积约113千公顷(170万亩)。通过村庄整理,可补充耕地10~13.3千公顷(15~20万亩)。
3、全省建国以来,因采矿、发电、取土、挖沙等累计破坏土地约200千公顷(300万亩),其中可复垦的废弃地约146千公顷(220万亩)。在可复垦的废弃地中, 可复垦为耕地27千公顷 (40万亩)。
第二十二条 林牧地后备资源潜力
根据土地适宜性评价研究,全省有宜林牧土地8790千公顷(13185万亩),其中已作为林牧业用地4560千公顷(6840万亩),宜林牧后备资源有4230千公顷(6345万亩),发展前景较为广阔。其中通过开发,可增加林地840千公顷 (1260万亩)、牧草地1970千公顷(2955万亩);通过复垦,可增加林地67千公顷(100万亩)、牧草地53千公顷(80万亩);通过对现有25°以上的坡耕地逐步退耕,可还林、还牧67千公顷(100万亩)。
第二十三条 现有耕地潜力
据研究,全省粮食最大可能总产量为252.16亿公斤。规划期内粮食亩产年均递增2.5%,2010年粮食单产可达3.5吨/公顷(233公斤/亩), 全省可增产粮食 46.9亿公斤。现有耕地中,中低产田有3067千公顷(4600万亩),挖掘现有耕地的潜力,重点在于改造中低产田。
第二十四条 现有园、林、牧地用地潜力
1、现有园地中,中低产果园占果园的1/3以上。科学地改造果园,提高果品质量,降低中低产果园比例,是现有园地挖掘潜力的重点。
2、现有林地中,有林地面积仅占53%,且林木蓄积量小。挖掘现有林地的潜力,应从提高造林保存率和有林地比例方面入手,实行集约经营,加强抚育管理,控制森林采伐,提高林地质量。
3、现有牧草地中,可食性牧草产量低、草质较差,且人工草地和改良草地比重小。挖掘现有牧草地的潜力,在于合理规划,有计划地对牧草地进行保护和改良,大力发展人工草地,提高草地生产能力。
第二十五条 非农业建设用地潜力
城乡居民点用地布局分散,利用较粗放。按国家规定的规划人均用地指标(城市≤120平方米、村镇≤150平方米)测算,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可分别挖潜10千公顷(15万亩)和125千公顷(188万亩)。通过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积极盘活城镇国有存量土地,大力推进村庄整理,集约利用城乡居民点用地,可使现有城乡居民点用地潜力得以充分发挥。
独立工矿用地中,有闲置土地4.2千公顷(6.3万亩),低效利用土地20千公顷(30万亩)左右。可通过有效措施,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第五节 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六条 耕地大量减少,人地矛盾日趋突出
在人口继续增加的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趋势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不断下降。1990~1996年,年均增加35万人,递增率1.17%;而耕地从4803.6千公顷(7205.47万亩)减少至4588.7千公顷(6883.09万亩);人均耕地由0.17公顷(2.49亩)减少为0.15公顷 (2.21亩)。
第二十七条 土地利用结构不够合理,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影响
全省土地垦殖率较高,而且坡耕地比例大,相对来说林牧用地比重偏小,用地结构不合理,不符合本省山多川少、宜于发展林牧业的特点,使土地的生产潜力和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水土流失严重,土地荒漠化呈发展趋势,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影响。
第二十八条 大部分土地利用粗放、产出率低
耕地中旱地多,坡度大,瘠薄地多,中低产田占2/3以上;园地中中低产果园占挂果果园的1/3以上;林地中有林地仅占53%,抚育管理差,重采轻育,重种轻管,采育失调,发展缓慢;牧草地过度放牧,草质退化,产草量低,载畜量较小,人工草地、改良草地比例极小,虽然宜牧草地广阔,但利用率低;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偏大,大量的存量土地有待盘活,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低,效益低下。
第二十九条 工业化过程对土地资源破坏污染严重
山西矿产分布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64%,以煤炭开采为主的采掘业对土地资源的破坏主要有塌陷、压占、毁损等形式。据统计,全省非农业建设中累计破坏土地约200千公顷(300万亩)。“三废”的大量排放和农用化学物质的使用造成了土地的严重污染。
第四章 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针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的总目标
到2010年全省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大部分地(市)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基本农田得到严格保护,耕地质量有较大提高;农业用地得到综合整治,用地结构和布局趋于合理;在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城乡居民点人均占地面积逐步缩小;以土地整理为重点,有计划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提高土地利用集约程度和利用率;明显改善生态环境; 初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第三十一条 1997~2000年目标
1、到2000年,全省总人口预计达到3250万人,城镇化水平由基期的33%提高为36.4%。
2、到2000年,全省耕地面积达到4590.1千公顷(6885.09万亩),比1996年净增1.4千公顷(2.08万亩),并改造中低产田333千公顷(500万亩)。
3、建设用地以利用存量土地为主,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32千公顷(48万亩)以内,其中占用耕地不得超过20.3千公顷(30.6万亩)。
4、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和复垦,补充耕地16千公顷(24万亩)左右;适度开发宜农后备土地资源,补充耕地20千公顷(30万亩)左右。
5、初步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达到40746平方公里。林草地面积增加333千公顷(500万亩)左右,森林覆盖率由目前的20%提高到25%。
6、土地利用率提高2.4个百分点, 达到 68.9%。
第三十二条 2001~2010年目标
1、到2010年,全省总人口预计达到3515万人,城镇化水平将达到43.9%。
2、到规划期末,耕地面积达到4556.1千公顷(6834.09万亩),改造中低产田667千公顷(1000万亩),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3670千公顷(5505万亩)以上,基本农田占耕地的比例达80%以上,并使耕地质量明显提高。
3、建设新增用地控制在55千公顷(82.5万亩)以内,其中占用耕地控制在36千公顷(54万亩)以内。城乡居民点用地逐步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有计划地进行控制。
4、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和复垦,挖掘各类用地的潜力,增加对耕地的有效供给,补充耕地50.8千公顷(76.14万亩);开发宜农后备资源,补充耕地23.8千公顷(35.81万亩)。
5、大力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期末初步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达到60642平方公里。林草地面积比2000年增加1743公顷(2615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30%。
6、土地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比2000年增加11.1个百分点。
第三十三条 2030年远景展望
到2030年, 全省土地资源得到更加充分和合理的利用。预计全省人口将增加至3930万人,城镇化水平接近60%。由于各项投入水平的提高,力争使耕地面积继续保持相对稳定,生产力有较大提高;对劣质低产草地进行改良,森林覆盖率进一步提高,水土流失基本得到全面治理,生态环境将显著改善;建设用地在搞活土地市场的条件下适度增加;城乡人民生活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各类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显著提高。
第三十四条 土地利用方针
始终坚持“ 十分珍惜、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从本省的实际出发,以农业为基础,统筹兼顾,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对农地和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坚持以下方针:
1、把保护耕地放在土地利用与管理的首位,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保证粮、棉、油等基本农产品的生产用地,努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2、坚持供给制约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在优先安排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发挥供地制约机制和土地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用地效率的提高。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建设不予供地。
3、开发与节约并举,以节地挖潜为重点,城镇抓盘活,农村抓整理,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各业发展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土地,最大限度地挖掘已利用土地的潜力;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地),提高农、林、牧、园等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和复垦,以增加耕地及其它用地面积;因地制宜、适度开发后备土地资源,做到地尽其用。
4、坚持土地利用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坚持土地开发、利用与整治、保护相结合,防止过度开发和掠夺式利用,对于大于25°的坡耕地要安排逐步退耕,加强土地退化的防治,实现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全省现代化建设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五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一节 农用地结构调整
第三十五条 到2010年,农用地面积调整为11619.9千公顷(17429.87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74.1%。
第三十六条 耕地总量基本稳定。规划期末达到4556.1千公顷(6834.09万亩),占农用地面积的39.2%。规划期内共补充耕地110千公顷(165万亩),其中:通过土地整理和复垦增加66.7千公顷(100万亩),通过开发增加43.3千公顷(65万亩);预计减少耕地142.6千公顷(214万亩),其中:建设占用56千公顷(84万亩),陡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66.6千公顷(100万亩),因灾害毁损20千公顷(30万亩)。必须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做到占补平衡。 认真贯彻执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3671千公顷(5506.45万亩),并得到严格保护。通过增加对土地投入,大力改造中低产田,使耕地在质量上有所提高。
第三十七条 园地适当调整。规划期末园地发展到286.7千公顷(430万亩),占农用地面积的2.5%,比基期增加62.2千公顷(93.22万亩)。规划期内将淘汰大部分劣质果园,巩固和完善优质果品生产基地。 新增园地主要在低山、 丘陵地带。引导近年来占用优质耕地建成的园地逐步退园还耕。
第三十八条 林草地面积有较大增长。规划期末,林地达到4103.3千公顷(6155万亩),占农用地面积的35.3%,比基期增加393.2千公顷(589.94万亩)。建成“三北”、太行山、吕梁山及黄河中游等防护林体系。通过增加有林地面积,提高现有林地质量,大搞四旁植树,力争使森林覆盖率达到30%。规划期末,牧草地发展到2533.3千公顷(3800万亩),占农用地面积的21.8%,比基期增加1682.9千公顷(2524.38万亩),主要靠开发宜牧后备土地资源。加强现有草场建设,提高牧草地的生产能力。
第三十九条 水面面积增加到140.5千公顷(210.78万亩),占农用地面积的1.2%。规划期内,因水利工程建设增加水库水面10.6千公顷(16万亩)。
第二节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结构调整
第四十条 到2010年,建设用地面积调整为929.6千公顷(1394.29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5.93%;未利用地面积减少到3131.1千公顷(4696.75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9.97%。
第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为保证国家和省的一些待定重点项目以及规划未预料到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期间共安排交通、水利、工矿及其他建设用地机动指标19.1千公顷(28.69万亩),其中占用耕地指标为12.1千公顷( 18.1万亩)。对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项目和军事用地,优先从机动指标中予以考虑。
第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得到有效控制。到2010年,居民点及工矿用地调整到676.6千公顷(1014.84万亩),占建设用地面积的72.8%,比基期减少19.7千公顷(29.56万亩)。全省城镇化水平有所提高,期末城市用地和建制镇用地总规模分别达到73.2千公顷(109.78万亩)和69.1千公顷(103.65万亩),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调整为353.2千公顷(529.75万亩)。城镇及村镇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定的规模,其中省辖地级城市和县级城市发展用地不得突破本规划确定的用地总规模。大城市的城市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到2000年应控制在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近期规划范围内,不得再扩大。建制镇及农村居民点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只能调剂用于村镇集中缩并,村镇缩并整理出的耕地面积必须大于所占用耕地指标。规划期内安排煤炭、电力、冶金等工矿及其他建设用地31.4千公顷(47.08万亩)。规划期末,交通用地发展到179.1千公顷(268.62万亩),占期末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9.3%;比基期增加21.7千公顷(32.48万亩),主要是铁路和公路建设用地。
安排工矿建设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择发展低污染、低能耗项目。要限制新、扩建实心粘土砖瓦厂,努力发展新型建材项目;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区及近郊区新建燃煤火电厂。
第四十三条 水利设施用地增加到73.9千公顷 (110.83万亩) ,占期末建设用地总面积的7.9%。规划期内, 沟渠和水工建筑物建设增加用地6.6千公顷(9.9万亩)。
第四十四条 未利用地得到合理开发。规划期内,通过开发滩涂减少水域13.3千公顷(20万亩),通过土地整理和开发荒草地、盐碱地等减少未利用土地2131.6千公顷(3197.36万亩);同期,灾毁耕地增加未利用土地20千公顷(30万亩)。合计净减少未利用地2124.9千公顷(3187.36万亩)。
第六章 土地利用地域分区
及土地用途管制
第一节 土地利用地域分区
第四十五条 晋北地域
位于山西北部,包括大同市、朔州市的全部和忻州地区的5个县,共22个县(区),总面积3256.9千公顷(4885.38万亩),占全省的20.77%。本地域人均土地较多,矿产资源丰富, 工业基础较雄厚。土地利用以农为主,种植业用地占有主导地位(耕地面积占地域总面积的1/3以上),但土地平均质量较差,农业生产水平不高,林草面积较少,植被覆盖率较低,生态系统脆弱。
本地域土地利用方针是:严格控制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规模,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改造中低产田。大同盆地平川县区为基本农田保护、农地整理、盐碱地改良和滩涂开发重点区;东西部丘陵山区为农林牧业综合发展重点区,要结合太行山绿化工程、三北防护林建设,大力植树种草,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建设水源涵养林、用材林和防护林;平朔露天矿区、大同矿区、轩岗矿区等采矿区为土地复垦重点区,要结合工矿建设,搞好土地复垦和保护。
第四十六条 晋中南地域
包括山西省东西两山之间的盆地区域以及盆地边缘的山地丘陵地带,从忻州地区的北端至晋南黄河沿岸,共40个县(市、区),包括忻州、太原和吕梁3个地(市)的平川县( 市、区 )以及晋中、临汾和运城3个地区的大部分县(市)。土地总面积4076.5千公顷(6114.82万亩),占全省的26%,是全省人口最密集的地区。
本地域的环境条件优越,盆地平川区面积约占40%。土地利用以农业为主,耕地占全省总耕地的1/3以上,园地占全省的一半以上。土地平均质量及开发利用程度较高,是全省重要的粮棉生产基地。工业、交通发达,人口密集,人均耕地少,人口与土地矛盾较突出。
本地域土地利用方针是: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特别是城镇和开发区用地规模,切实保护耕地。地域内的运城、临汾、太原、忻定等四个盆地的平川区,为基本农田重点保护区和农地整理重点区,要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和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黄河、汾河、滹沱河滩涂为耕地后备资源重点开发区。
第四十七条 晋西地域
位于山西省西部,包括忻州地区的4个县、吕梁地区的8个县(市)、临汾地区的7个县以及太原市的古交市和娄烦县等,共21个县(市),总面积3519.3千公顷(5278.93万亩),占全省的22.44%,是全省土地资源较丰富、人口密度最低的区域。
本地域为典型的黄土丘陵区,地形破碎,植被覆盖差,水土流失严重。土地瘠薄,利用粗放,农业生产水平低。工业和交通不发达,社会经济条件差。
本地域土地利用方针是:以建立生态农业体系为主,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改造中低产田,合理退耕,适度开发;大力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地发展林牧业,重点发展经济林、水源涵养林、防护林和用材林,提高植被覆盖度,改善生态环境。逐步建立起农、林、牧综合发展的生态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 晋东地域
位于山西省东部, 包括五台山以南的太行山地、太岳山地及沁河中上游一带的17个县(区),分别属于阳泉、长治、忻州、临汾和晋中等5个地(市),土地总面积2699.7千公顷(4049.51万亩),占全省总面积的17.22%。本地域属典型的土石山区,地广人稀,土地利用以林为主,林地占到30%以上,牧草地也较多。 土地资源开发潜力较大。
本地域土地利用方针是: 在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改造中低产田的同时,结合太行山绿化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大力植树造林,重点发展水源涵养林和用材林,并搞好牧地改良,积极发展畜牧业,建设生态农业区,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林牧业综合发展。
第四十九条 晋东南地域
本地域为太行山、太岳山、中条山所环绕,有盆地、丘陵和山地,包括晋城市的全部、长治市的大部分和运城地区的平陆、垣曲、夏县(3个乡)等共计19个县(市、区),总面积2128.2千公顷(3192.27万亩),占全省总面积的13.57%,是全省面积最小的一个区域。土地利用以农林为主,耕地和林地分别占到地域总面积的 25%和30%以上。
本地域土地利用方针是: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林、牧业。上党盆地为基本农田和土地整理重点区;潞安、晋城两大矿务局的矿区为土地复垦重点区;丘陵山区为林牧业发展重点区,要注重改善生态环境,加强交通建设。
第二节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规则
全省各县(区)以土地适宜性为基础,按照土地的基本用途划定各类土地用途分区,并按下列规则实行相应的用途管制。
第五十条 农业用地区:是指为发展农业生产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使用。
1、鼓励采取各种措施,通过整治、改造,将区内其他用地转变为耕地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用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按规划可保留现状非耕用途的土地,不得擅自扩大面积。
2、控制区内的农田转变为非耕地,建立并实施耕地转用许可制度。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开发、复垦不少于所占面积且符合质量标准的耕地。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区内基本农田的,应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 并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审批。
3、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城镇、村镇、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建设,以及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占用耕地建窑、修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耕地撂荒。已占用优质耕地发展的果园不允许更新,要逐步退园还耕。
第五十一条 园地区:是指为发展果、桑及其它多年生作物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种植园业及其服务设施使用。
1、鼓励在适宜种植果、 桑树的丘陵、 山地发展园地。
2、控制区内耕地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3、严禁各类建设占用名、特、优、新种植园用地。
第五十二条 林业用地区:是指为发展林业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区内的土地主要供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服务设施使用。
1、鼓励在宜林荒地植树造林。鼓励将区内影响林业生产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2、控制区内耕地改变用途。 除改善生态环境、法律规定确需退耕还林外,其他耕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3、严禁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及其他各种防护林用地。
第五十三条 牧业用地区:是指为发展畜牧业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区内的土地主要供畜牧业生产使用。
1、鼓励将区内影响畜牧业生产或现状用途不适宜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鼓励畜牧业用地规模经营。
2、逐步控制过度放牧,保护优良草场。
3、开垦牧草地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后方可实施,必须避免造成水土流失、荒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问题。
第五十四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城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
1、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城镇总体规划。城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保持合理的建筑密度,提高建筑容积率,城镇用地规模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2、对国家和省正式批准的14个经济、技术开发区,纳入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加强管理,坚持 “开发一片, 建成一片,收效一片,滚动发展”的原则。特别要引导高新技术与高附加值产业入区, 区内以产业用地为主, 制止居民生活区、办公建筑滥占开发区用地。
3、对于区内的耕地,在未被批准占用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征而未用的闲置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
4、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菜地和基本农田。
第五十五条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村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
1、严格执行村镇规划。鼓励通过土地整理进行旧村改造和村庄缩并,提高建筑容积率。
2、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范围和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
3、村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要注重保护和改善村镇环境,防止水土污染。
第五十六条 独立工矿用地区:是指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的工矿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工矿生产建设及直接为工矿生产服务使用。
1、鼓励工矿用地向工业园区集中,切实提高行业用地效益。限制污染大、耗能高、效益低的企业生产用地。
2、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控制各项建设用地规模。
3、积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三废”治理,防止环境污染, 对于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及时复垦,宜耕地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4、严禁违反规划将生产建设用地转变为住宅生活用地,严禁擅自占用区内的农田。
第五十七条 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是指为保护特殊的自然、人文景观划定的土地区域。
1、区内的土地必须服从保护需要。制定并严格执行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2、区内影响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的其它用地,应按要求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3、区内禁止各种破坏景观资源的用地行为。
第七章 重点工程项目及布局
第五十八条 水利工程: 主要有万家寨枢纽及引黄工程、小浪底水库、汾河二库、浪店水源工程、引沁入汾工程、黎城吴家庄水库、松塔水库等工程。
第五十九条 铁路:新建神朔和朔黄铁路山西段,新建天保大线,扩建侯运复线, 继续完成宁静、武墨、沁沁、阳涉等地方铁路。
第六十条 公路:完成全省“三纵八横”公路网的建设。新建原平至太原、 太原经祁县至临汾、临汾至运城、阳城至晋城、晋城至焦作、大同至孙启庄、 大同至原平等高速公路和国防公路。
第六十一条 工矿:进一步加强基础产业建设,新建平朔安家岭露天煤矿、平朔东露天矿及塔山、寺河、王家岭、台头、同忻、古城、 樊庄、三交三号、高河等煤矿,建设煤层气开发项目;新建河津、王曲、阳城、灵丘、阳泉二电、娘子关二电等电厂;太钢尖山铁矿扩建、长钢改扩建、山西铝厂扩建,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尾矿库建设;山西焦化集团焦炉改造项目,新建大同煤制合成油项目、晋城化肥厂、原平甲醇厂等。
第六十二条 林业工程:继续完成“三北”防护林工程体系建设,太行山绿化工程、黄河中游防护林工程、丰产林工程、生态防护林工程、“绿色通道”工程等。
第八章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整治
第六十三条 土地开发
根据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和土地开发的经济技术条件,对土地进行适度开发,规划期内通过开发补充耕地43.3千公顷(65万亩)、增加林地351.1千公顷(526.66万亩)、增加牧草地1662.3千公顷(2493.38万亩)。补充耕地中开发荒草地22.7千公顷(34万亩)、盐碱地8千公顷(12万亩)、滩涂12.6千公顷(19万亩)。滩涂开发的重点是黄河、汾河、滹沱河的河滩地,盐碱地开发的重点在晋北地区。各地要制定土地开发专项规划。开发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搞好规划设计,并进行审批。
土地开发应遵循以下原则:合理规划,适度开发,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宜耕土地要首先开发为耕地;开发不得造成生态环境的恶化;开发与保护相结合,杜绝只开不养,广种薄收的粗放经营方式;禁止在已退耕的土地上再进行垦殖,严禁毁林开荒。
第六十四条 土地整理
规划期内要积极推进农田和村庄整理,以土地整理为龙头,带动土地开发和复垦。根据经济条件和资源条件,期内要大力开展农田整理,积极开展村庄整理。通过农田整理补充耕地39.4千公顷(59万亩);通过村庄整理补充耕地10千公顷(15万亩),整理利用为林地34.1千公顷 ( 51.18万亩 )、牧草地13.3千公顷(20万亩)、其他建设用地10千公顷(15万亩)。整理的重点为我省平川粮棉产区的农田和城郊、工矿区的农村居民点。
各地要制定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加大整理力度,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产条件和环境,减少对耕地占用的需求压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对于村庄整理,要通过加大村内闲散地整理力度、加快旧村改造和小康村建设、实施山庄窝铺贫困村迁移后的土地整理等措施,确保完成整理指标。
第六十五条 土地复垦
规划期内安排复垦建设废弃地32.6千公顷(49.1万亩),其中补充耕地17.3千公顷 (26万亩)、增加林地8千公顷(12.1万亩)、增加牧草地7.3千公顷(11万亩)。复垦的重点是十大煤炭企业和35个重点采煤县的开采区。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加强各类工矿废弃地的复垦管理,及时复垦工矿建设新增的废弃地。努力做到新增废弃地全部得到复垦,过去积累的废弃地分期得到复垦。宜耕地要优先复垦为耕地。耕地复垦所需资金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占用耕地进行建设,逐步实行由建设单位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将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土层用于重新造地。
第六十六条 土地整治
规划期内要加快治理水土流失,通过改造中低产田,大力植树种草,治理“四荒”,到2000年初步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达到40746平方公里, 2010年达到60642平方公里。治理的重点为本省的西部地区,要突出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三川河和永定河上游、朱家川等13处多沙粗沙区治理,以小浪底水库、万家寨水库库区周边为骨干,带动面上治理。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按照“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预防为主,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并对在建设中遭到破坏和污染,导致生产力下降的土地,以及沙化土地、次生盐渍化土地、退化草场等进行综合整治。
第九章 实施规划的主要措施
第一节 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体系
第六十七条 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具有法定效力。要将规划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任务和指标分解到各地(市)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第六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本规划的控制指导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完成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任务。下级规划应当服从上一级规划, 其中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未按要求编制、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编制、修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的地方, 不得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建设。县、乡两级规划要具体划分各类土地利用分区,从空间上落实本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并以本规划确定的规则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告。
第六十九条 加强土地的宏观调控,严格控制人口增长速度。各行业的用地规划在确定用地规模和布局上必须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尽快形成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龙头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第七十条 城镇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凡用地规模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二节 强化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
第七十一条 制定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加强各级政府规划管理的职能。
第七十二条 推行政府领导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把各级政府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完成耕地保护目标、节地挖潜指标和防止违法用地的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工作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七十三条 加强土地利用的计划管理。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内,搞好年度用地计划。节约用地,协调好占地与土地复垦、开发的关系。
第七十四条 强化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严格实行土地规划许可制度,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凡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不予供地; 凡国家产业政策限定发展的不予供地。建设用地的审批,要根据规划审核意见,严格审查项目用地规模、布局、占补挂钩措施和用地计划指标。建设项目用地的验收,要检查执行规划和落实占补挂钩措施的情况。
第七十五条 完善农用地的规划管理。建立农用地转用规划许可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于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符合规划用途而又确需转用的,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修改规划。实行占用、 破坏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政策。
第七十六条 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整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实施建设项目环境(生态)影响评价制度。防治土地荒漠化,加快治理水土流失、土地污染、塌陷等;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建立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保养和环境保护制度;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积极推进土地整理,搞好土地建设,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生产率。
第七十七条 加强未利用土地的规划管理。要对土地后备资源进行勘测、规划。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发区域进行开发,并加强土地开发的审批管理,确保开发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三节 改革和完善土地利用经济运行机制
第七十八条 不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建立完善、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盘活各类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土地增量供给。对《划拨用地项目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各项建设充分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产出效益。对农村宅基地超过标准占用的,超过部分应收取高额使用费。
第七十九条 提高占用耕地的成本。要实行占用耕地抵押金制度,确保耕地占补挂钩措施的实现。同时适当提高建设占用耕地成本,使其高于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的成本,引导非农用地合理流转。
第八十条 制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利用各种土地收益建立土地利用专项基金,用于耕地保护、 整理、复垦和开发,并向重点区域倾斜。同时鼓励集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增加投入,对土地进行整理。
第八十一条 积极把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以及水土流失治理引入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的优先领域,增加利用外资的规模。
第八十二条 必须重视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对土地市场价格的调控作用,合理制定供地计划,并根据不同土地利用分区制定不同的土地价格,完善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保证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节 加强土地法制建设
第八十三条 加快立法进度,制定耕地保护、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比较完善的土地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第八十四条 加大规划执法力度,建立经常性的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并与开展执法检查紧密结合起来,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的要坚决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加强宣传教育和规划动态管理
第八十五条 深入开展全民土地国情国策教育。普及土地科学知识,增强土地忧患意识,提高保护耕地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土地宣传工作和舆论监督,增进公众的参与意识。
第八十六条 充分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土地管理业务基础建设,尤其要加强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开展土地遥感动态监测,建立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土地规划档案,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划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按规定的程序适时修改、补充和报批,使规划不断完善, 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划由省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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